快递员给五家公司打工,受了工伤谁来负责?法院判了
2025-08-19 11:01:35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杨绍银 | 作者: | 点击量:6385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舒慧)1名快递员背后竟有5家关联企业。用工单位究竟是哪家企业?多家公司联合用工,能否淡化或回避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?劳动者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,如何确认与哪家企业存在劳动关系?近日,南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快递公司与快递员的劳动争议纠纷。

2019年初,时年35岁的王某入职了南县A快递公司从事快递分拣工作,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。入职后至事故发生期间,王某的工资由A公司数名股东通过个人账户支付,并未由统一公账支付。

2021年8月,A快递公司、B速递公司、C快递公司、D速递公司与E供应链管理公司均分别签订《快递合作框架协议》,协议约定各快递公司均占E公司股份15%,由E公司管理另4家快递公司的派件管理业务,E公司不存在盈利,营运机构由各加盟快递公司提名组建;协议中并未约定员工管理、工资发放、保险承担等内容。协议签订后,王某的分拣地址由原地址转换至物流园内。

2023年10月的一天,王某在物流园仓库内卸货时,不慎从流水线上摔下受伤,导致两处骨折,王某受伤后被送往南县人民医院救治,住院21天。2024年1月,经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《认定工伤决定书》认定王某为工伤。同年5月,益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《鉴定结论书》鉴定王某伤残等级为伤残九级。
同年6月,王某与A快递公司达成《终止、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》,协议内容约定双方劳动合同从2024年6月11日起即行终止、解除。A快递公司在单位处加盖公章,王某在个人处签名,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鉴证机关处盖章。后除南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向王某发放七万余元工伤待遇赔偿金外,用人单位未赔付应承担的相应部分。

无奈之下,同年9月王某向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,申请对A、B、C、D四家快递公司进行劳动关系确认。同年10月,经南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,认定该快递员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,并作出《仲裁裁决书》,裁决由A快递公司向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、停工留薪期工资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。A快递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,向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认为王某与A快递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,应该与E公司或者五家公司共同构成劳动关系,请求判令驳回南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,相关赔偿费用由五家公司均摊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A快递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且不由统一公账支付而通过个人账户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行为,具有隐藏真实的用工身份、淡化劳动关系的特征。

根据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第一条,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,劳动关系成立: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;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,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,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;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系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。

本案中王某从事快递分拣工作,其工资由A快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等相关人员进行发放,且A快递公司为王某的工伤保险购买单位、为工伤认定申请人,足以证明王某系A快递公司员工,另有王某与A快递公司备案的《终止、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》予以充分证明,可认定A快递公司是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,应由其向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、停工留薪期工资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。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,现该判决已经生效。

法官说法

近年来,为了回避劳动关系的认定,用工单位采用诱导外卖员、快递员等用工人员签外包协议、注册个体工商户等方式淡化传统劳动关系特征的案件不在少数。一些企业出于用工成本的考虑常常“甩锅”用工责任。某些劳动关系在现实中可能会拆分为若干个组成部分,从属特征也变得不明显。

劳动者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确认劳动关系,这是现实中常见且关键的问题。就像本案中的王某,入职时未与 A 快递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。然而,从其工资发放记录来看,由 A 快递公司的股东等相关人员发放工资;A 快递公司还是王某的工伤保险购买单位以及工伤认定申请人;还有王某与 A 快递公司备案的《终止、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》。这些多方面的证据相互印证,足以证明王某与 A 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。

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,在工作中要注意留存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,如工资支付凭证、工作证、考勤记录等。而企业也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规范用工管理,切勿试图通过复杂的用工安排来逃避法律责任。否则,一旦发生劳动争议,企业的不当行为不仅无法得到法律支持,还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,损害企业自身的信誉和利益。

责编:杨绍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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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湖南法治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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